依「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的營運總部門檻,包括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其中大陸及港澳認定為一個國家)等,被大多數有意在台成立營運總部的大陸台商視為高門檻。 經濟部官員指出,擬放寬業者申請營運總部的門檻,將在現有全球及區域營運總部外,擬另訂定大陸台商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適用標準,不再要求大陸台商應在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僅在中國大陸即可,以鼓勵大陸台商根留台灣,及資金回流本國營運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