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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申報
    海外子公司鉅額獲利不論是否分配盈餘皆課10%稅 (2007-01-26)

(摘自 2007.01.26  工商時報 )

今年企業營所稅申報的大變化是未分配盈餘加徵一○%的計算,首度改採依照商業會計原則課稅,所以上市公司海外轉投資子公司多,有鉅額獲利,不管有無把盈餘分配回來,都將被課重稅。

以前未分配盈餘加徵一○%的盈餘計算,是採稅務會計,基本上以現金為基礎,所以海外轉投資公司有獲利時,只要不分配盈餘,就不會被國稅局課稅。

去年所得稅法六六條之九修法之後,改依照商業會計法計算未分配盈餘,從九十四年的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今年五月要申報九十四年的未分配首度就要適用,如果有獲利,不管有沒有分配,都要加徵一○%。

上市公司持有轉投資公司股權二○%以上,轉投資的損益,要依照權益法認列,合併申報。在新的規定下,有鉅額轉投資利益的公司,要多繳稅;有轉投資損失的公司,可以抵減所得;據此,上市公司若有海外轉投資公司獲利上百億元,就要被課稅一○%,要多繳所得稅十億元,提前繳稅,日後有分配進來時,就不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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