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同意,97年元月起,企業發放員工分紅配股,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扣除,減輕所得稅負擔。對於領取分紅的企業員工,則維持現狀,不論分紅配股市價高低,一律只按面額10元課稅。對員工而言,在98年底之前,獲配的分紅配股都不受到影響,仍能依據面額10元繳稅。除非個人加計員工分紅配股的全年收入逾600萬元以上者,需再加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之外,個人取得分紅配股所需負擔的只有面額10元部分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