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9.30行政院財經會報中,同意除促產條例第19條之2外增訂第19條之3,放寬入股比率低於20%的股東比照入股比率超過20%者享有五年所得稅緩課之優惠,且為避免獲利期程超過5年緩課年限的技術擁有者投資新興高科技產業,未獲利而須繳稅的困境,影響擁有專利權及專門技術者入股的意願,特別允許公司提供認股權證作為技術作價的回饋。由於新興產業多半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故該條文也排除適用公司法第140條規定,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以提高認股意願。該認股權證非繼承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