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時價」係指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權利執行日之收盤價,興櫃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至於個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財政部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於財政部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九十二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因此,財政部特別呼籲,發行認股權憑證之公司及已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注意於限期內依規定補辦申報,以免逾期違章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