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期貨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訂二個條文,除了 第2條有關期貨交易稅的課稅商品分類及稅率之外,第1條對於期貨交易的課徵範圍也重新調整修正。 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第1條的修正條 文,明確規範在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所內從事股價指數等期貨商品交易者,須依照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現行條例第1 條)。明確規範期交稅的課稅範圍,並排除對在期交所外交易的期貨商品課徵期交稅,主要目的在配合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規定,賦予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可以各自在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發行金融、貨幣、外匯與公債等政策考量的期貨商品,未來可以免於被課徵期貨交易稅。 有關第2條的修正條文中,將期貨交易稅課稅商品從現行二大類 擴增為四大類,增加的二大類商品為利率類期貨與其他類期貨。同 時,現行指數類與選擇權類期貨商品稅率,亦修法分別調降二到六成期盼藉由降稅利益,扶植期貨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