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召集財政部等相關單位討論期貨交易稅條例修正 草案,其中,針對修正草案所規劃的「其他類」期貨商品,會中決議僅適用於期貨集中市場商品,不適用店頭市場的商品。財政部官員昨(七)日表示,修正草案規定承作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金融、證券等業者,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無法改按現行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課徵稅率較低的期貨交易稅。目前多家證券多期待日後承作這類商品能比照期貨商品課徵期貨交易稅,但這項規定將使業者免課徵所得稅的願望落空,亦可能影響許多大型證券商的承作意願。 財政部表示,由於結構型商品是一種固定收益與選擇權的結合商品,但現行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選擇權商品,並未涵蓋結構型商品,因此券商業者建議主管機關將結構型商品定位為選擇權交易之一種,使結構型商品可依現行條例第2條針對權利金課徵期貨交易稅。然而,銀行業及保險業在承作承作這類結構型商品時,因大多數承作部位乃作為避險之用,所承作金額能與投資金額相抵,因此仍贊同維持現狀課徵所得稅方式,反對這類商品改課期貨交易稅(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596號)。財政部認為,既然銀行業及保險業都覺得沒有必要改變現行課 稅制度,所以也沒有必要特別讓券商在承作這類商品時,得免課徵所得稅而改課期貨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