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期會規定,轉換前原金融機構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一次沖回,作為可分配之盈餘。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則須依證期會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配。 參考函文91.4.23(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八號 主旨: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帳列特別盈餘公積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勤稅字第○一四號函。 二、原上市(櫃)金融機構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即終止上市(櫃),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按該等金融機構嗣後分派盈餘時,其前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規定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可全數迴轉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