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40157325號 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七之一及附件七之二。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時,自95年1月1日起應依前開格式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七之一公告申報;另依該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按月輸入其本身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時,自95年2月1日起應依前開格式附件七之二公告申報。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七之一 附件七之二 所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