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已運作一年,金管會提出修正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之方案如下: 一、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門檻是否由5%修訂提高恢復為25%:鑒於投資門檻從25%降低為5%後,有多件轉投資比率在5%~25%之申請案,為維持金融市場整併動能,爰擬暫予維持5%,並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一) 未來金控公司提出轉投資申請案時,應一併提出購買股權至25%之計畫(包括資金計畫)及整併方案。 (二) 金控公司購買股權計畫未達25%前,或未取得過半數董事席位前,規定申請轉投資公司之內部人不得兼任被投資金控董、監事,並於核准函中敘明作為附帶條件。內部人,包括金控的董監事、經理人,尚無擴及金控內部人的家人。 (三) 金控公司因投資而派任之董、監事,其履行忠實義務之對象為所執行業務之被投資公司。如違反忠實義務,將依法負法律責任。例如,中信金派在兆豐金的董事,必須依據兆豐金最大利益來做決策,而非依據中信金的最大利益。 二、有關轉投資自動核准部分: 自動核准制有利於差異化管理,但因轉投資案件為重大決策,為免社會大眾認為自動核准有審查不周之疑慮,將恢復為金控法36條規定15天之審核期間規定。 三、對涉及連結股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管理部分: 未來將「金控公司、子公司及其董監事大股東、及其他關係人及關係企業與任何人簽訂衍生性契約或為衍生性商品交易,交易標的涉及被投資公司之股票者」列為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申報事項及審核原則之參考。 金管會將考量一併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對於承作連結同一公司股票之金融商品,應將該持有部位,併入該被投資公司單一股票總額計算,不得超過5%;該規定未修正前,銀行衍生性商品連結該同一股票之部位與現貨持有該同一股票部位之風險,應一併控管。 四、有關金控法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之配合修正部分: 為防止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以新型交易工具或其他股權契約規避審核,金管會將研擬修正有關同一人或同一人關係人擬單獨或共同持有之方式持有之可能態樣,並規定持有金控公司或銀行之股權逾10﹪、25﹪、50﹪或75﹪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申報範圍、未經核准之持股無投票權及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