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力霸集團風暴之後,大家重新就曾經爭議的話題,又提出討論。那就是法人董事的存廢以及同一法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的問題。
金管會證期局為此再加強上市(櫃)公司之監理機制(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197451),除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監理集團企業之財務、業務及交易狀況外,加強公司聲請重整法院通報機制並建立資訊警示專區,落實資訊透明化。但是最重要的是強化公司治理,這次事件就讓大家再度思考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的廢除,由經濟部研修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讓法人不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以免同一代表的董事及監察人無法發揮職能。
法人可能是一家公司、政府或公營事業、基金等等,力霸的個案中的法人大都是家族持有並控制的公司,利用交叉持股之便在公司間大玩現金搬運的危險遊戲。最令大家不解的事,就是風暴中的亞太固網,即便不是公開發行公司,也都還有家族以外的公營事業出任董事,為何不能發揮替股東監督的功能呢?
法人董事所指派之自然人代表常被詬病為橡皮圖章,究其道理,自然人代表如果沒有責任,如何要求他善盡義務?(其他論點 http://www.tol.com.tw/CT_NS/CTContent.aspx?nsrc=A&ndate=20070121&nfno=N0004.001&nsno=7&nkeyword=%aak%a4H%b8%b3%a8%c6&SearchArgs=Keyword%3d%aak%a4H%b8%b3%a8%c6%26Attr%3d%26Src%3d7%26DateFrom%3d20061227%26DateTo%3d20070125%26ShowStyle%3d2%26PageNo%3d1%26ItemsPerPage%3d10&App=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