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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89.1.3 各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相關規定 (2005-06-1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0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0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元月參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為督促公司健全財務規畫、提升資金使用效率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各上市、上櫃公司嗣後辦理無償配股,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資訊公開體系,揭露公司股利政策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一)鑑於股利政策攸關公司利用內部資金(保留盈餘)之成本及效益,宜適當規劃以求股東權益之最佳保障,並藉由資訊公開方式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以利股東之投資決策,嗣後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參閱附件一﹚,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報本會備查;另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中充分揭露。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未來分派之股利,應依所訂之股利政策執行,本會並將列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查事項。
(二)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年報中充分揭露本年度擬議之無償配股(包括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對當年度財務預測中每股盈餘之影響、最近二年無償配股造成盈餘稀釋及稅後淨利之變化情形,並評估比較若全數發放現金股利及未辦理資本公積、盈餘轉增資對公司每股盈餘與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以利股東評估過去資金留置公司之使用效率,並考量是否將盈餘繼續留置公司。(揭露格式如附件二)
(三)上市、上櫃公司於辦理盈餘轉增資案件時,應一併說明將盈餘資金留置公司運用之必要性並於下一次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時一併檢討其執行狀況。
二、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釋例詳見附件三)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抄本: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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