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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規範 (2008-03-11)

金管會為96年底會計師法修正新增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其規模及性質制定最低資本額門檻及最低應投保責任險金額,共分三級:

1.簽證上市、上櫃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或四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保額不得低於下列3款之最高者:
一、3000萬元。
二、每位股東300萬元。
三、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年度收入總額。但收入總額超過3億元者,得以3億元計算。

2.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三家以下之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保額不得低於下列3款之最高者:
一、1500萬元。
二、每位股東250萬元。
三、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年度收入總額。但收入總額超過1.5億元者,得以1.5億元計算。

3.未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保額不得低於下列3款之最高者:一、800萬元。二、每位股東150萬元。三、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年度收入總額。

股東人數超過3人者,每增加1人就要增加100萬元,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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