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頁
115年07月15日  
  關於我
   負責人簡介
   服務項目
  產品區
  知識庫
  財務會計
  稅務申報
  公司商法
  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
  中國新訊
  國際專訊
  其他
  諮詢網
  聯絡我
  網相連
   台灣地區
   中國地區
   歐美及其它
  充電站

按此進入 

連結賦稅署開獎平台





瀏覽人數
        公司商法
    公開發行公司對子公司監理之規範 (2004-03-12)

財政部證期會於93.3.11發布台財證稽字第0930000939號令,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對子公司監理之規範,內容如下: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理,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月報表等,進行分析檢討時,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公開發行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分析檢討時,除依前揭二規定外,並應加強下列事項之分析檢討及作成檢討報告:

(一)分析逾期應收款項之金額、原因及其提列備抵壞帳之適當性。

(二)分析存貨入帳基礎及計算方法之合理性、有無提供質押或抵押、有無損壞、變質或歷久滯銷之情形及其提列跌價損失之適當性。

(三)分析長期股權與不動產投資之取得與處分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

(四)分析資金貸與他人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或認列適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

四、上市、上櫃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按月」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及前揭二、三規定事項。

五、前揭三及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依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有關「補充規定會計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之規定(如最新消息下一則)。」



return to previous page

▲上一則: 94年7月13日再次函送立法院審議證券交易法
▼下一則: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回到首頁加入會員會員中心密碼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