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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財政部不准「金控公司擬辦理背書保證」 (2003-09-25)

據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財政部最近發現部分金控公司有意辦理背書保證,並在公司章程中增列相關規定。基於避免金控公司擴張信用考量,財政部已要求這些金控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規定,刪除辦理背書保證。

財政部官員表示,金控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之一就是管理旗下子公司,且對子公司負有財務責任,不宜任意擴張金控公司的信用,萬一發生問題時,金控公司可能難以承擔對子公司應有的財務責任,甚至引發系統性危機。經財政部金融局、證期會及保險司等單位日前研商後認為,從金控公司成立宗旨來看,不宜讓金控公司幫其他公司做保證,其他國家也沒有這類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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