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 一、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 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獨立董事」 、「獨立監察人」,指公司董事、監察人符合下列情事者: (一) 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 (二) 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三) 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者,未超過五家。 (四) 最近一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其兼 任母公司或子公司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2.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股 東,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3.前二點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4.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 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公司於 選任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之當年度及其上一年度內,與該公司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 十者。 (2) 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 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 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者。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3) 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4) 該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 (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 或主要商品 (指占總營業收 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 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6.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 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 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二、本會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 令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公司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獨立董事、 監察人」,指公司董事、監察人符合下列情事者: 一、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 二、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三、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者,未超過五家。 四、最近一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 股東,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三)前二點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四)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 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 僱人。 (五)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依本 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四三二號令認 定之。 (六)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或諮詢之專 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 (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