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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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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赴大陸投資管理措施 (2006-03-22)

經濟部投審會現行對中國大陸投資審查機制,依投資金額區分為20萬美元以下申報案件;20萬美元至2,000萬美元簡易審查案件;2,000萬美元以上專案類審查案件。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個案投資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下者,應於實行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報,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檢具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請備查。

行政院陸委會95.3.22公佈兩岸積極管理新措施,在原審查機制上增列「重大投資案」等級,凡是對於超過一定金額或涉及敏感科技等案,增設政策面審查之程序,亦即1.該企業負責人及經理人須先就相關項目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調;2.承諾並出具允許相關主管機關就大陸投資進行實地查核之承諾書;3.才提送投審會開會審查。

在配套措施上,加強公司重大財務及對大陸投資資訊揭露,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從事大陸投資如有涉及競業行為等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之事項,應取得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許可,並於公開資訊網站公告申報。

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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