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頁
115年07月15日  
  關於我
   負責人簡介
   服務項目
  產品區
  知識庫
  財務會計
  稅務申報
  公司商法
  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
  中國新訊
  國際專訊
  其他
  諮詢網
  聯絡我
  網相連
   台灣地區
   中國地區
   歐美及其它
  充電站

按此進入 

連結賦稅署開獎平台





瀏覽人數
        公司商法
    證交法14條第3項 規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應出具無虛偽隱匿聲明書 (2006-03-2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出具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各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編製94年度財務報告起,由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聲明書,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 前揭所稱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並於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之人。

聲明書範本

return to previous page

▲上一則: 針對恩隆案台灣處理之道
▼下一則: 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前之原金融機構所持有庫藏股之認定
回到首頁加入會員會員中心密碼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