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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金管會證期局預告制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2006-03-31)

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修正條文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之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有鑑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並因應未來市場之變化及符合市場管理之需要,爰參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歷年來內線交易案例、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所稱重大消息等內容,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六條,謹將要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重大消息之範圍:

(一)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草案第二條)
1、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訂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2、 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等事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3、 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終止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4、 因董事受假處分、獨立董事均解任或董事缺額達一定席次致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者。
5、 因災難、罷工等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者。
6、 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等遭退票、聲請破產等情事;或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7、 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等情事;或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8、 公司財務報告有未依規定公告申報、或有錯誤或疏漏應更正重編、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
9、 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
10、 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或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者。
11、 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市場規章之規定應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
(二)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草案第三條)
1、 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者。
2、 公司或其所從屬控制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者。
3、 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有標購、拍賣、重大違約交割等情事者。

二、明定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之發生日、協議日等,並明定以日期在前者為準,以資明確。(草案第四條)

三、明定消息之公開方式及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十二小時之起算時點。(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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