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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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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法
    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前之原金融機構所持有庫藏股之認定 (2002-04-17)

依證期會91.4.8(91)台財證(三)字第108164號函之規定,在禁止交叉持股之規範下,原轉換前金融機構所持有之庫藏股,於轉換後仍屬子公司(原金融機構)之庫藏股,但給予該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最長三年調整期,逾期未轉讓者視為金控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予註銷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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