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就子公司持有其股票部份,應依庫藏股公報第30號處理,惟母公司盈餘分配時,應保留子公司持有部份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損失,依持股比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91.3.18(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七00一0號 補充證期會89.11.22(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函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一、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其會計處理,自九十一年度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辦理。故上市、上櫃公司九十一年度以後財務報表列示之股東權益減項,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庫藏股票成本部分,比照首揭函令規定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仍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評價如有回升之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率迴轉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