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2.3表示,為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及與國際接軌,上市(櫃)公司已自94年上半年度起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實施良好。另股票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依金管會規定,亦應自95年上半年度起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順利編製95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金管會已分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轉知上開公司應自95年上半年度起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暨分別函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開立合併報表相關課程並請上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協助與積極輔導上開公司妥善規劃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