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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95年1月1日起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 (2005-03-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
司,應自95年1月1日起依下列規定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半年度
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
有不及致無法於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75天內補正公告
申報。

二、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且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表
及有關資訊亦應經會計師核閱。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經
核閱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損益之金額及
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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