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頁
114年11月16日  
  關於我
   負責人簡介
   服務項目
  產品區
  知識庫
  財務會計
  稅務申報
  公司商法
  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
  中國新訊
  國際專訊
  其他
  諮詢網
  聯絡我
  網相連
   台灣地區
   中國地區
   歐美及其它
  充電站

按此進入 

連結賦稅署開獎平台





瀏覽人數
        風險管理
    證券商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公司債新台幣信用違約交換交易 (2002-08-08)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0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0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一三九一0九號

主旨:證券商得基於避險目的,將其因承銷取得或自營持有之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部位,與經財政部核准得辦理新台幣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業務之金融機構進行新台幣信用違約交換交易,請 查照轉知。

說明:證券商進行首揭避險性新台幣信用違約交換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規定,訂定從事首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處理程序或納入既有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予以控管。

二、財務報告應依本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公報」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揭露之規定辦理。

三、應於申報月計表時,併同申報相關交易內容。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return to previous page

▲上一則: 證券商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公司債新台幣信用違約交換交易
▼下一則: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限額規定
回到首頁加入會員會員中心密碼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