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 金管會為使我國金控集團之核心資本認定更符合國際規範,已於96年3月8日討論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得計入核心資本。依現行國際規範規定,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符合一定條件及限額規定者,得列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核心資本,惟我國僅於銀行資本適足性部分參照國際規範處理,在金控公司部分,仍將該等資本工具視為一般有到期日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使我國金控公司之核心資本認定方式較國際嚴格。為使我國金控公司核心資本之認定方式,更符合國際共通規範,以維持公平合理競爭基礎,金管會業已討論通過將金控公司發行符合一定條件及限額規定之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視為核心資本,以降低我國金控公司之籌資成本,避免剩餘資金閒置,對於金控公司充實資本、有效運用資本及提昇經營績效均有助益。